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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海商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
112年度海商字第17號 原 告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
林志洋律師
法定代理人 陳晴玫 法定代理人 宋梅芳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 宣判, 惟遇颱風來襲,停止上班,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,延展宣判 期日為113年7月29日上午10時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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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- 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- 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