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海商字第17號
即 原 告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判決,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。依上訴人之
上訴聲明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834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8,52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具狀上訴,但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
繕本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