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海商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減輕給付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海商字第4、13號
原      告  浙江美青邦工程服務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羅維 
訴訟代理人  鄭鈞瑋律師
複代理人    王菱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亞洲打撈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呂坤土
訴訟代理人  張慧婷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交通部航港局

法定代理人  葉協隆


訴訟代理人  許育誠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舒瑞金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給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 官 劉定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陳鈺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