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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免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0號
聲  請  人  方梓瑄 





相  對  人 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侯金英 
代  理  人  宗雨潔 
相  對  人 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男州 
代  理  人  喬湘秦 
            黃義雄 
相  對  人 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張財育 
代  理  人  黃勝豐 
相  對  人 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郭明鑑 
代  理  人  王姍姍 
相  對  人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號
法定代理人  陳佳文 
代  理  人  陳映均 
相  對  人 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設臺北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00樓、00樓、00樓
法定代理人  俞宇琦 


相  對  人 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紀睿明 


相  對  人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蔡明興 


相  對  人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衍茂 
代  理  人  宋雅菁 
            蘇惠玲 
相  對  人 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凌忠嫄 
代  理  人  劉明杰 
相  對  人 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伍維洪 
代  理  人  陳正欽 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債務人方梓瑄應予免責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,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;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,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33條前段、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,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,法院即無裁量餘地,應為免責之裁定(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規定裁定不免責確定後,所欠債務經由強制執行扣薪程序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額比例,已達該條規定之數額,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。
三、經查
 ㈠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,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,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,經本院以以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裁定於民國100年9月13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5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,復經本院認聲請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,而以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屬。是聲請人本件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,本院即應審究聲請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,及全體普通債權人是否均達其最低應受分配額而定
 ㈡聲請人經裁定不予免責後,仍續由強制執行程序清償各普通債權人,清償結果如附表所示〔參各普通債權人陳報狀(如附表「備註」欄所示)、聲請人臺灣銀行存摺內頁(本院112消債聲免卷第75至91頁)、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112年8月31日高港警秘字第1120015245號函附執行金額統計表(同上卷第219頁)〕,認聲請人清償予全體普通債權人之金額,總額已逾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(436,106元),而全體普通債權人受償之金額亦逾其最低應受分配額〔參如附表「清償金額」欄及「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金額(以450,643元按比例核計後,扣減14,537元分配各債權人後之金額)」欄所示〕,則依上開規定,本院自應為免責之裁定。
 ㈢另雖相對人即債權人或具狀表明不同意聲請人免責、或請求本院再行調查有無其他不免責事由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倘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,本院僅須判斷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等2項要件,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,是前揭債權人所執主張,要屬無據附此敘明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前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,而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已達其應受分配額,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免責,即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陳莉庭
附表(債權人債權金額、比例參見本院所製債權表,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95頁):
編號
債權人
債權金額
債權金額比例
(百分比)
清償金額
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金額(以450,643元按比例核計後,扣減14,537元分配各債權人後之金額)
備註

1
元大商業銀行(原大眾商業銀行)
377,749元

7.1% 
214,496元
30,972元(31,995元-1,023元) 
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377頁
2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
629,779元
11.83%
136,947元
51,605元(53,311元-1706元)
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390頁
3
玉山商業銀行
176,293元
3.31% 
36,043元
14,438元(14,916元-478元)
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443頁
4
遠東商業銀行
419,208元
7.87% 
192,734元
34,329元(35,465元-1,136元)
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169頁
5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
1,889,512元
35.49% 
429,165元
154,815元(159,933元-5,118元)
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507頁
6
台北富邦銀行
211,625元
3.98% 
30,674元
17,362元(17,935元-573元)
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215頁
7
匯豐(台灣)商業銀行
328,679元
6.17% 
86,346元
26,914元(27,804元-890元)
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387頁
8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
303,913元
5.17% 
47,929元
22,475元(23,298元-823元)
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131、457頁
9
安泰商業銀行
635,251元
11.93% 
521,314元
52,040元(53,761元-1,721元)
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157頁
10
臺灣銀行
72,922元
0.56% 
52,144元
2,325元(2,523元-198元)

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77至91頁(自106年9月起至107年12月止,按月扣款3,259元)
11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自澳商澳盛銀行受讓債權)
321,780元
6.04% 
74,593元
26,347元(27,218元-871元)
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483頁 
合計


1,822,385元


 
本件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