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4號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
抗告人與
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4號
聲請免責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,應徵收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