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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2年度簡上字第194號
上 訴 人 匠星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林琴中
訴訟代理人
楊岡儒
律師
洪千惠律師
被
上訴
人 名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王尹君
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
陳欣怡律師
蔡㚡奇律師
上列
當事人
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
上訴人
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112年度雄簡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經本院
合議庭
裁定由受命法官行
準備程序
,受命法官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
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
以上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
楊姿敏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