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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簡上字第201號
上  訴  人  新樓中樓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  何明莉  


訴訟代理人  鍾韻聿律師
上訴人   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萬祥  
訴訟代理人  鄭安雄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文    
準備程序終結。                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官  陳筱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秀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