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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21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拆除地上物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簡上字第213號
上  訴  人  國聯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大儒 


訴訟代理人  許書融 
            朱威儒 
上訴人    王性仁 

訴訟代理人  周慶順律師
複  代理人  梁嘉洪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洪嘉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