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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停止執行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201號
聲  請  人  穎律投資開發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周宸穎 


相  對  人  始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Joseph    Michael     Lara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  主 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代理人蔡東泉律師」之記載,應予更正刪除。
  理 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蔡東泉律師未受委任為聲請人之代理人,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法 官 鄭珮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張傑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