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聲字第201號
聲 請 人 穎律投資開發有限公司
相 對 人 始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Joseph Michael Lara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代理人蔡東泉
律師」之記載,應予更正刪除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蔡東泉律師未受委任為
聲請人之代理人,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
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