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1034號
原 告 余旺城
上列原告與
被告鉅正環保有限公司等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: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944,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,36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另
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13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
訴訟費用,
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
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
翌日起7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