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1118號
原 告 弄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被 告 劉洛妍即劉文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:
一、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分別明定。所謂交易價額,應以市價為準,又地政機關就
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,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
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,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,可作為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
被告將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0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均1/2)及其上同小段8836建號即門牌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8樓建物(權利範圍1/1,下合稱
系爭房地)
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斷。
參酌系爭房地近2年鄰近條件相似之不動產平均交易單價如附表所示約為每坪新臺幣(下同)240,000元,有原告
陳報狀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
可稽,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,而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191.88㎡,亦有建物登記謄本附卷
足憑,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13,930,000元(計算式:191.88㎡×0.3025×240,000元=13,930,000元,萬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,93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,58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
附表:
地段位置或門牌 (均位於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131巷之5層樓高透天厝) | | | |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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