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1174號
原 告 紅豆大樓管理委員會
被 告 金成鴻消防實業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無效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
被告簽署合約書共計新臺幣(下同)1,060,008元不存在,故核定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為1,060,00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5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