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1193號
原 告 日昌兩合公司
被 告 蔡陳玉梅
蔡忠建
蔡忠興
蔡忠宏
蔡杰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交付
戶籍謄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原告為辦理公司變更登記,而有請求原股東即訴外人蔡泰山(民國105年2月14日死亡)之
繼承人即
被告交付
繼承系統表、除戶謄本、戶籍謄本、身分證影本、
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文件,並
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屬財產權訴訟,而其
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