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1239號
原 告 黃明華
被 告 巴森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
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建物外牆廣告拆除,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,500元(即原告陳報拆除外牆廣告所需費用);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拆除之日止,
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
不當得利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
本裁定得
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