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1306號
原 告 造陽系統整合科技有限公司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
聲請對
被告黃淑娟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049號),而被告黃淑娟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57,568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2,48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1,9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