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154號
原 告 視野文創有限公司
梁繼澤律師
童 行律師
被 告 岦謙實業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:
一、
按核定
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
被告返還
系爭玩具火車模具及設計圖電子檔,
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已支付價金之
不當得利新臺幣(下同)2,203,464元。經原告陳報系爭模具價值為2,140,000元,是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,140,000元,與備位聲明之請求2,203,464元相互競合,
揆諸前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高核定為2,203,464元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,8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