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19號
原 告 張志祥
被 告 雄風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所有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00,0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