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454號
原 告 佑澄營造有限公司
吳啓源律師
蔡㚡奇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東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: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236,96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0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