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49號
原 告 日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蔡孟彤律師
被 告 博谷動源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呂炳昇
被 告 莊靜怡
原告與
被告博谷動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,371,812元【計算式:新臺幣6,361,427元+新臺幣3,010,385元〈美金97,930.55元×30.74(
訴訟繫屬日民國112年1月7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)〉=新臺幣9,371,812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,86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