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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 112年度補字第530號

原      告 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文智 
訴訟代理人  王雅萱 
被      告  程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石建邦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主 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  理  由
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人盧榮木、許添進、曾茂榮、陳啟霖之商業火災保險(保單號碼為1402第10G00000000號),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及訴外人曾崇維、張明和等人所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0000○000000號建物。前開建物出租予他人,其中395-10、395-11、395-12、395-15、395-16號廠房(下稱系爭保險標的物)於民國111年5月8日遭被告承租之395-15號廠房發生火災導致延燒而受損。原告依約賠付被保險人共計新台幣(下同)818,399元之保險金後,依保險法第53條、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代位被保險人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。經查,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楠梓區,有被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;又原告主張代位被保險人而訴請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高雄市大社區,是則揆諸前開規定,並考量事實及證據調查之方便性,本件即應由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即有違誤,本院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5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審查庭 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5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許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