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547號
原 告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
蔡佳君律師
被 告 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:
一、
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次
按,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先位請求
被告返還已受領價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,730,452元;備位請求被告給付花紋鋼板683.43公噸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鋼板之價額為斷,以原告
所稱單價每公噸58,000元計算,為39,638,940元(計算式:683.43×58,000元=39,638,940元);又此先、備位請求互為選擇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核定為39,638,940元。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
違約金及代墊倉儲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,032,287元。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2,671,227元(計算式:39,638,940元+13,032,287元=52,671,227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,5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
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