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549號
原 告 阮仲烱
阮致仁
阮致豪
阮馨嬅
吳惠萍
阮冠華
阮致榮
前列原告等七人共同
徐思民律師
李威忠律師
被 告 阮綜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就
訴之聲明請求撤銷
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7日召開之臨時股東會所為之全部決議,
核屬財產權訴訟,且
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
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,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,6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