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554號
原 告 財團法人休休文教基金會
一、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川庭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5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40,588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8,32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7,8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