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599號
原 告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王和平統一
楊玉仙
楊孟青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就
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
被告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1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所為「選任被告王貴雄、楊玉仙、楊孟青為董事」之決議無效,
核屬財產權訴訟,且
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
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,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,另第2項請求確認被告王貴雄、楊玉仙、楊孟青與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依
上開股東臨時會決議成立之董事委任關係,均不存在,屬該股東臨時會決議經撤銷後當然發生之
法律效果,與股東臨時會決議撤銷之訴之訴訟利益同一,
無庸另徵裁判費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,6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