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606號
原 告 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羅謙瀠律師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2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044,208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18,0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17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