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620號
原 告 幼琪實業有限公司
原告與
被告王伯瑜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7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
民事庭(刑事訴訟部分
諭知無罪)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0,10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9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