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777號
原 告 禾宸工程有限公司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亞瑟遊艇有限公司、高瑟遊艇開發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等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20,8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0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