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793號
原 告 鄒宛真
被 告 苙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核定
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466條所定不得
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
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8日所召開之股東常會所為決議,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
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,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,依
上開規定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