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846號
原 告 吳依庭
上列原告與
被告寶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回復原狀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
訴訟標的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;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;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二、
本件原告
起訴狀及補正狀關於
訴之聲明僅表明被告應修護原告房屋受損部分恢復原狀,
惟未明確表明被告應修復之位置(請具體表明,不能僅提出照片)、面積約若干及訴訟標的(即
請求權基礎、請求的
法律上依據),違反
上開規定,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要件欠缺,
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
主文所示事項,並陳報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修復內容所需之費用為何之證據(例如:估價單)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