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874號
原 告 陳芳美
陳芸雯
陳宏達
上三人共同
被 告 德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議決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
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股東會議各項決議,屬因財產權涉訟,
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,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,故其
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,以不得
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 元定之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