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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035號
原      告  楨德圖書事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羅賴堂


訴訟代理人  陳世錚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林奕瑋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瑞高搬家貨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昭柏

            李營儀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呂吉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法  官  鄭  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楊姿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