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訴字第1035號
原 告 楨德圖書事業有限公司
林奕瑋律師
兼
李營儀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呂吉祥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