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訴字第108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蔣琍麗
上列
上訴人即原告蔣琍麗與
上訴人即
被告國聯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蔣琍麗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經查,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402,5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2,138元,上訴人蔣琍麗尚未繳納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蔣琍麗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