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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1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103號
原      告  郭廷瑞  
訴訟代理人  楊志凱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蔡尚琪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謝承霖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郭張淑媛
訴訟代理人  陳樹村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張雅琳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,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姿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