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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155號
原 告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張天吉
訴訟代理人
林慶雲
律師
陳鵬翔律師
被 告 璽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李兆顯
共同訴訟代
理人 江順雄律師
上列
當事人
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
本件
應
再開
言詞辯論
。
二、
被告
對於原告主張:被告李兆顯為被告璽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連帶
保證人
乙節,是否尚有爭執?若仍認被告李兆顯並
非
連帶保證人,則民國110年3月27日所出具之業務聯繫函內容
所載
,作何解釋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
以上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
陳鈺甯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