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訴字第1260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蔡盈津
莊秀麗 籍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(高 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上述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1260號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本金「61,836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86,830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
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