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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27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訴字第1277號
原      告 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俊智 

訴訟代理人  高玉海 
被      告  豐湧國際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 
人          林峻丞 
被      告  莊翎雨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,952,74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40,20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,317,583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豐湧國際有限公司(下稱豐湧公司)、林峻丞、莊翎雨(下合稱被告)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豐湧公司分別於民國108年7月23日及109年5月21日起邀同其餘被告林峻丞、莊翎雨為連帶保證人,並立具授信契約書叁份共新臺幣(下同)6,000,000元約定對聲請人之一切債務願負連帶清償之責任,嗣被告等自109年5月22日起向原告申請借資短期週轉性資款及中期週轉性貸款共6,000,000元(現放餘額3,952,749元),並約定如借款憑證、授信契約書上所載之借款期間、償還方式、借款利率、違約金等其它約定條件。詎豐湧公司等僅繳納本息至112年6月22日止即未再依約還款,其中有2筆借款共3,000,000元已於112年8月10日到期,依據授信約定書(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)第6、7條約定,授信約定書(週轉性支出專用)第7、8條約定,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共計尚積欠原告新臺幣3,952,749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、違約金。為此,爰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
三、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;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,應支付違約金,民法第474 條第1 項、第478 條前段、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稱保證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;保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包含主債務之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;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,民法第739 條、第740 條、第272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,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,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(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
五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、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、增補契約暨申請書、幣別轉換申請書、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,且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經核並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。
七、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0,204元,應由被告連帶負擔
    ,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 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30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法 官 黃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陳亭妤
附表:
編號
借款金額
借款日期
債權本金 
利息計算期間 
利率
違約金計算
1
1,800,000
109年5月22
575,000
自11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
3.405%
自112年0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,依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依左列利率之20%計付之違約金。 
2
200,000
109年5月22
61,100
自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
3.405%
自112年0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,依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依左列利率之20%計付之違約金。
3
800,000
109年5月22
255,549
自11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
3.405%
自112年0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,依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依左列利率之20%計付之違約金。
4
200,000
109年5月22
61,100
自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
3.405%
自112年0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,依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依左列利率之20%計付之違約金。
5
2,400,000
112年2月10
2,400,000
自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
3.57578%
自112年0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,依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依左列利率之20%計付之違約金。
6
600,000
112年2月10
600,000
自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
3.57578%
自112年0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,依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依左列利率之20%計付之違約金。
合計
6,000,000

3,952,74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