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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2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財務報表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292號
上  訴  人
即  原  告  陳忠庸 
上訴  人
即  被  告    順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

兼法定代理 
人          陳允來 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002元,上訴人尚未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法  官  楊境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部分,應於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
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3   年    10    月    15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陳鈺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