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邢玲鳳
邢峻銘
邢峻華
邢雅惠
上列
上訴人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
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39,42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4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
上開期間內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