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訴字第140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鉅永營造有限公司
即 被 告 東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
上訴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,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22日送達上訴人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
惟上訴人
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
可佐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