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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4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款項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490號
上  訴  人
即  被  告  瑄品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奎宏 
被  上訴
即  原  告  騰豐智慧環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謝婷婷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上訴駁回
    理 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   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上訴不合程
    式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
    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
    文。
二、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,經本院於
    民國113 年5 月1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此
    項裁定已於113 年5 月13日送達上訴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,上訴人今仍未繳交上訴裁判費,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揭規定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民事第二庭   法  官  王宗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       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陳仙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