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訴字第150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煜寬營造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永專消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(即上訴聲明),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,950元,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提出
上訴理由狀之
正本及
繕本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自明。再按,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查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其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:「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08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民事判決,特於114年12月31日收受判決後之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,除另狀補提上訴理由外,謹先聲明如上。」等語,而未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依上開說明,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。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,如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上訴。如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己之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94,7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950元;如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程度不同,應據以自行計算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附此敘明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,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暨繕本到院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
法 官 洪韻筑
法 官 王雪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