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訴字第15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百遠工程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上珵企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判決,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。依上訴人之
上訴聲明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74,69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,47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具狀上訴,但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
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
繕本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