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訴字第1539號
即 原 告 黃沛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經查,
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734,233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2,189元,上訴人尚未繳納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