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訴字第23號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陳家勝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經查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1,200元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雨真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