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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51號
原      告  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莊雅筑 
訴訟代理人 
送達代收人  鄭俊彥律師

被      告  劉錦敏 
訴訟代理人  周崇賢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李平順 
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,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陳亭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