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51號
上 訴 人即
被      告  劉錦敏 
上訴人
原      告  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莊雅筑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  主  文
上訴駁回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  理  由
一、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繳納裁判費;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並於112 年11月22日將上開裁定寄存送達上訴人,此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,有本院112年12月6日答詢表、多元化繳費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考,其上訴顯合法,首揭法律之規定,裁定駁回上訴。
三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 月  8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    法 官 黃姿育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8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陳亭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