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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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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63號
原      告  昕鎵不動產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莊宗穎 
訴訟代理人  阮文泉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黃若萱 
訴訟代理人  陳政宏 
被      告  蔣弘偉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,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5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5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陳亭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