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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1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訴字第619號
原      告  許作相 

訴訟代理人  蘇姵禎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昶昱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品 


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張耀天律師
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 
  主   文
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昶昱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95年間起陸續向原告借貸如附表金額欄所示金額,經原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,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(下同)934萬9,400元。兩造間未約定借款返還期限,被告陸續還款後,被告尚有420萬元未清償,原告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規定,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催告給付之意思表示,並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20萬元;及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203條規定請求遲延利息等語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20萬元,及自11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㈡願以現金或同額之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兩造間就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並未存在消費借貸契約;且原告並未交付借款金額予被告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
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:
 ㈠被告於88年5月6日設立,法定代理人為訴外人林志湧,98年3月4日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訴外人廖淑美,108年3月7日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訴外人莊明文,108年7月8日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訴外人蔡竣宇,108年7月15日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訴外人廖淑美,109年3月11日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訴外人賴琦瑋,112年8月1日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訴外人陳品諭,董事現為陳品諭。
 ㈡訴外人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85年2月17日設立,法定代理人為林志湧迄今。
 ㈢原告以高雄銀行灣内分行帳戶,帳號:000000000000,於95年3月30日轉帳38萬元、95年4月28日轉帳28萬元、95年4月17日轉帳47萬6,000元、95年7月18日轉帳70萬元、95年2月15日轉帳10萬元、95年6月1日轉帳38萬元、95年12月25日轉帳50萬元、95年9月11日轉帳56萬元、95年9月4日轉帳40萬元、95年8月3日轉帳39萬元、95年03月06日轉帳88萬元、95年12月11日匯款6萬5,000元,至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號之帳戶;於95年9月4日轉帳1,00萬元、95年8月28日轉帳85萬元,至林志湧帳號:000000000000號之帳戶;於95年5月4日匯款40萬元至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;於95年7月26日匯款50萬元至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;96年1月2日匯款20萬元至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。
 ㈣原告另以高雄銀行灣内分行,帳號:000000000000帳戶,於95年11月14日轉帳20萬元至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號之帳戶、95年6月6日匯款48萬8,000元至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。
 ㈤被告曾簽發支票號碼:AD0000000内載金額200萬元、及支票號碼之支票AD0000000内載金額220萬元之遠期支票2紙,經原告於109年12月30日提示,因存款不足及終止契約結清戶為由而退票
 ㈥原證5所示支票號碼:KSA0000000、發票日為102年12月31日、票載金額為240萬元之支票未兌現;支票號碼:KSA0000000、發票日為102年12月31日、票載金額為240萬元之支票未兌現;支票號碼:KSA0000000、發票日為102年5月31日、票載金額為28萬元之支票已兌現。
 ㈦原證6所示支票號碼:FD0000000、發票日為103年12月31日、票載金額為240萬元之支票未兌現;支票號碼:FD0000000、發票日為103年12月31日、票載金額為200萬元之支票未兌現;支票號碼:FD0000000、發票日為103年9月30日、票載金額為40萬元之支票已兌現。
 ㈧原證7所示支票號碼:LD0000000、發票日為105年12月31日、票載金額為200萬元之支票未兌現;支票號碼:LD0000000、發票日為105年12月31日、票載金額為220萬元之支票未兌現;支票號碼:LD0000000、發票日為105年7月31日、票載金額為20萬元之支票未兌現。
四、本件爭點:
 ㈠兩造間就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是否存在消費借貸契約?
 ㈡原告匯款林志湧、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,是否為指示關係?是否即為原告匯給被告? 
五、本院之判斷:
 ㈠原告匯款林志湧、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,是否為指示關係?是否即為原告匯給被告?
 1.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即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。
 2.原告雖主張兩造間就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存在消費借貸契約;原告匯款林志湧、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指示關係,等同原告匯給被告等情,然被告抗辯若有借款,亦未收到借款之金額等語。經本院詢問原告指示交付證明等情,原告自承:請求傳喚廖淑美,無其他等語(見本院卷第437頁)。然經查,證人廖淑美即被告98年3月4日至108年3月6日之法定代理人到庭證稱:(問:【提示:111年12月20日附表三】附表三上面有3張支票,這3張上面有蓋被告及證人的大小章,為何當初會簽發這個票?)應該是跟原告票貼開的。因為當時有資金週轉的需求,我都是開票,請人家票貼。我拿手上的支票給原告,原告幫我去週轉借錢,我不曉得票他要拿給誰。我印象中我是拿這三張給原告票貼,但原告沒有拿錢給我。我給原告很多張。據我所知給原告的都沒拿到錢。(問:都沒拿到錢為何還要把票給許作相?)因為換票。兌現的日期快到了。(問:【提示審訴卷第23頁】是哪個日期快到了?為何需要換票?)我有週轉的需求,之前開出去的票時間快到了,蓋更改票,第一張、第二張這個就是更改票等語(見本院卷第456至457頁),依證人所述,原告並未交付任何金錢予被告,亦未證明原告匯款林志湧、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,為指示關係等事實,則被告抗辯原告並未交付金錢予被告等情,以採信。且原告就交付借款金額予被告之事實,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原告確有交付借款,則原告主張有交付借款予被告所為之舉證,尚有不足,本院自無從僅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即據以認定原告有交付借款予被告。故原告空言主張原告有交付借款予被告云云難認有理由。
 ㈡承上所述,原告未有交付借款予被告之情事,則其餘爭點毋庸審究。
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20萬元,及自11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 官 韓靜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冠廷     
附表        
編號
時間
金額
本院卷
匯款人
收款人
方式
備註
1
95.3.30
380,000
109頁上圖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
轉帳
附表1項次9
2
95.4.28
280,000
109頁下圖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
轉帳
附表1相次14
3
95.4.17
476,000
111頁上圖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
轉帳
附表1項次10
4
95.7.18
700,000
111頁下圖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
轉帳
附表1項次28
5
95.2.15
100,000
113頁上圖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
轉帳
附表1項次4
6
95.6.1
380,000
113頁下圖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
轉帳
附表1項次22
7
95.12.25
500,000
115頁下圖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
轉帳
附表1項次53
8
95.9.11
560,000
117頁上圖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
轉帳
附表1項次47
9
95.9.4
400,000
117頁下圖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
轉帳
附表1項次43
10
95.9.4
1,000,000
119頁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林志湧帳號:000000000000
轉帳
附表1項次44
11
95.8.28
850,000
121頁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林志湧帳號:000000000000
轉帳
附表1項次42
12
95.8.3
390,400
123頁上圖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
轉帳
附表1項次33
13
95.3.6
880,000
123頁下圖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
轉帳
附表1項次6、7
14
95.1.24
600,000
125頁下圖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
轉帳
附表2項次1
15
95.11.14
200,000
127頁下圖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
轉帳
附表2相次19
16
95.5.4
400,000
137頁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00
匯款
附表1項次17
17
95.6.6
488,000
139頁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00
匯款
附表2項次7
18
95.7.26
500,000
139頁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00
匯款
附表1項次30
19
96.1.2
200,000
141頁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00
匯款
附表1項次54
20
95.12.11
65,000
151頁
戶名:許作相帳號:向雄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0
戶名: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:000000000000
匯款
附表1項次52
總計
9,349,4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