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訴字第622號
上 訴 人 陸威全(原名陸正凱)
上列
當事人與被
上訴人京門國際有限公司間
解除契約等事件,
上訴人對民國115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然未據繳納上訴費。
查:本件上訴人就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35,7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830元;就反訴之上訴利益為5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050元,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