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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746號
原      告  鼎捷冷卻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謝德風 
訴訟代理人  謝誠中 
訴訟代理人  蔡陸弟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宇晨通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英鵬 
訴訟代理人  郭泓志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 林宜璋